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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之銷售金額認定梳理

05-24 知識產(chǎn)權 投稿:抖帥宮

我國《刑法》中共列出了451條罪名,其中許多罪行的確定與量刑都與涉案金額的多少息息相關,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梢?,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人歸為數(shù)額犯,因此厘清本罪中的金額數(shù)額評判標準和計算方式則尤為重要。本文嘗試對該罪銷售金額認定中涉及的評判標準、計算方式進行簡單梳理。

一、數(shù)額評判標準

對數(shù)額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jīng)給出了解釋,2004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五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較大,二十五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巨大。此時,需要考慮兩種特殊情況:

1.侵權商品尚未銷售

實踐中,制假者可能成批次的制作了某種假冒商標的商品,但未來得及進行售出,此時,應當根據(jù)分兩種情況考慮,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1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八條,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若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則按數(shù)額較大定罪量刑;若貨值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則按數(shù)額巨大定罪量刑。

2.侵權商品未全部銷售

對此種情況,《意見》第八條也做出了規(guī)定:若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若未銷售貨值不滿十五萬元,則按已銷售金額達到的法定刑定罪處罰;若銷售金額與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則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若銷售金額與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則按處罰較重的法定刑處罰。

二、數(shù)額計算方式

數(shù)額計算的方式常涉及以下三種情況:

1.未銷售的商品的定價

一般情況下,定價先于銷售,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綜合銷售單、進貨單、送貨單、記賬單、銷售價格表、嫌疑人供述、購買商證人證言、購買原材料價格、生產(chǎn)成本及市場上同類假冒商品的價格綜合對比,從而查明未銷售部分的商品定價,并以此確定犯罪數(shù)額。

對于未經(jīng)銷售且標價難以查清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給出了計算方式,即按照“實際銷售價格——標價或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被侵權產(chǎn)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依次認定。實踐中,若銷售價格將確實難以查清,司法機關還會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jù)假冒商品實物狀況并結合市場調查同類物品中間價格情況作出估價,即以所謂的市場中間價確定假冒商品的價值。但中間價的計算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會產(chǎn)生爭議,在以假賣假的案件中尤為突出,即銷售方、購買方知假售假買假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這種情況下,因真品價格與侵權商品市場價往往相差百倍甚至千倍,計算標準的不同不只涉及罪輕罪重,還會涉及罪與非罪,若一律按照真品價格計算,恐造成刑罰失當。因此,如何在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同時,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是今后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難題。

2.退換貨金額、快遞費

司法實踐中,退換貨金額(根據(jù)退款記錄清單等證據(jù))通常會在銷售金額中予以核減,但若快遞費由銷售方支付,則會被認為是實施犯罪而支付的費用,不予核減。

例如,在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602刑初第724號)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發(fā)生客戶退貨,故對該部分退貨金額應從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中予以核減。而對于被告人徐某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過程中所支付的快遞費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該費用是被告人徐某為實施犯罪而支付的費用,故對該費用依法不應從公訴機關所指控的銷售金額中核減。

3、“刷單”銷量

網(wǎng)絡銷售平臺上的賣家為增加人氣有時會進行“刷單”,對于以“刷單”為目的產(chǎn)生的“銷售額”,通常認為若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確系“刷單”金額,則會從銷售金額中予以扣除。

如在余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2018)浙0324刑初18號)中,被告人對“刷單”行為和金額供述穩(wěn)定,并提供合理證據(jù)的,對于該部分銷售金額法院在判決時就從犯罪總數(shù)額中進行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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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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